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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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