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經常出現一些單位隨意要求員工加班、隨意辭退員工的情況,實際上,這是不合法的,也不利於單位的長期發展。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安排進行加班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安排進行加班
加班,廣義上說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說,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式及上限。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單位什麼條件下可辭退職工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則也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安排員工加班的。而作為勞動者也有拒絕的權利,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則法律明確規定員工是不能拒絕單位加班要求的。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加班員工也是可以向單位索要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