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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子女撫養 閱讀(1.12W)

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生活當中有些案件的案由真的是非常稀奇古怪的,就比如說有些人以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所謂的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無非就是原告認為,被告在索要撫養費的時候,是高於孩子實際所需要的撫養費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也是,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可以

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二、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援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應給付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

撫育費的給付方式: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給付至子女18週歲為止。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而取得了不當的利益,從而給他人造成了損失,本身撫養費和不當得利就是屬於兩種性質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的這樣一種說法,因此,如果向人民法院訴訟傳當中提交的訴訟請求是索要撫養費不當得利的話,這根本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