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
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房產繼承的糾紛近幾年在社會上呈現上升的趨勢,所以自己要學會合理的解決有關的問題,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有關的問題,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出現一定的損失,因此自己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