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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給風險抵押金是否合法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55W)

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初,一些風險比較高的諸如奢侈品行業裡會事先向勞動者收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來保證單位的經濟安全,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要求給風險抵押金是否合法?此外,還有一些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辭職,會扣押勞動者的首月工資,但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合法嗎?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解答。

單位要求給風險抵押金是否合法

一、單位要求給風險抵押金是否合法

單位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不合法。

首先,它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其次,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檔案,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

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二、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合法嗎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扣押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對此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因此要求辭職的勞動者還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勞動者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時,用人也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但不得以扣發勞動者工資的方式處罰勞動者。

也就是說,單位無論是扣押勞動者的工資不發還是直接無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都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如果有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

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合法嗎?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不管是以何種名義,單位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不能扣押勞動者的工資不按時發放,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可以與單位協商維權,如果單位拒絕,那麼勞動者就要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或採取其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錯過了法定的仲裁時效。而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要注意收集好證據,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收集勞動證據,不妨諮詢一下勞動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