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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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