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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單位補發加班工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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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單位補發加班工資是否合法?

要求單位補發加班工資是否合法?

要求單位補發加班工資是合法,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對於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但總結來有以下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

基本工資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採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於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在北京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第四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是按照以下原則:

a、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b、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加班,他並不是說勞動者必須要進行的一項事項,主要還是因為用人單位這個方面經營活動比較繁忙,所以用人單位希望勞動者勞動加班,當然用完單位也需要對勞動者的加班支付出一定的報酬,也就是加班工資方面的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