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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損失如何計算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62W)

延期交房損失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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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中,延期交房是購房者經常面臨的問題,結果通常是開發商一方佔據主動,要麼不賠,要麼賠償很少,這是讓不少購房者頭痛的問題。那麼,通常該如何計算延期交房損失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計算延期交房損失

由於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是買受人不能再預定的時間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7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預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預期交付房屋期間主管部門公佈或者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關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出賣人按此規定向買受人承擔責任,無需以買受人實際有租賃支出為條件,因為租金收益是買受人基於合同正常履行所應獲取的利益。

注意:對於開發商提前進行的房屋非正式交付,責任在於開發商,其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二、延期交房購房者能否解約

開發商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沒有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協助買受人辦理房產的權屬登記,即出賣人給付延遲。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法律一般不認為出賣人因此構成根本性違約,故不直接向守約方也就是購買人賦予解除權。

買受人向出賣人催告履行後,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在3個月內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以支援。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有期限約束。該條第二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各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1年內行使,預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買受人依法行使解除權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的,則雙方按《合同法》第97條結算及第107條確定出賣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實踐中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形屢見不鮮,而具體如何計算延期交房損失,對購房者來講是比較重要的內容。此時,可以適當的參考一下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