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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損失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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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徵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房屋被強拆損失如何計算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關於“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徵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徵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確定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安置房屋的權利,這樣能夠最大限度保障其獲得安置補償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實踐中,違法強拆被徵收房屋的賠償方式往往是以貨幣的形式進行)。而對被強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應以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為限。

如果實際賠償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時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既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購買與之前相當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同時,與補償利益相比,賠償要考慮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照顧和安排,滿足當事人的選擇權。

被徵收房屋遭到強拆的損失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一般來說,賠償不應低於補償,不應低於當事人可獲得的徵收安置補償利益。也就是說,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補償時被徵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那麼,安置補償利益又當如何確定?具體可考慮以下因素:

(1)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

(3)本應對當事人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4)其他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決定和補償安置協議。

通過綜合比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充分救濟保障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選擇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

在得知要拆遷時一定要對被徵收房屋內外進行拍照、錄影,以免遇到強拆,自己合法財產的損失無從計算,而且這也可作為日後維權的重要證據,以此來證明徵收方強拆行為違法,可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強拆是違法的行為,被強制人在計算房屋內損失時,只需要進行初步的舉證,被拆遷人可以列出房屋內的財產清單來索取相應的補償的,當然還可以選擇以相對應的房產產權或者平方數來對應拆遷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