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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延期交房行為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2W)

怎麼認定延期交房行為

很多時候,我們認為開發商構成了延期交房,但事實上從法律角度分析起走的話,並不屬於延期交房行為。而這種情況下肯定是以法律規定的為準,那麼法律中是怎麼認定延期交房行為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認定延期交房行為

延期交房是準業主們最頭疼的問題,也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類商品房買賣糾紛。

解決延期交房時間問題,首先就是交房時間的認定,它關係到延期交房從何時計算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因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大量糾紛。出賣人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買受人直接佔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佔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佔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就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的明確了交房的方式,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未明確交房的方式,應當以“交鑰匙”的時間點認定開發商交房。

二、賣方延期交付房屋應作何賠償

合同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發現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沒有約定時,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應當注意,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大家也要注意,並不是只要開發商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如期交房,就一定會構成延期交房。此時,需要根據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嚴格認定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