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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時間如何認定?

一、延期交房時間如何認定?

延期交房時間如何認定?

延期交房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而推遲交房的行為。首先就是交房時間的認定:

開發商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購房者直接佔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佔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

1、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佔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就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二、如何應對開發商違約

1、審查相關證明材料

交房時需要審查相關證明材料,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踐中,有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實際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即通知購房者入住。

因此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2、不可抗力非全免責

因不可抗力非全免責延期交房,如延期交房非開發商的原因,但並不必然免除賠償責任。開發商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從而以非開發商原因為由而拒絕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但不是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

3、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如遇延期交房,購房者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在發生延期交房的糾紛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蒐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應當保留關於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

4、注意訴訟時效

延期交房要注意訴訟時效,鑑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