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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延期交房進行認定

房屋買賣 閱讀(2.69W)

怎麼對延期交房進行認定

我們在購買期房的時候,比較常見的問題就是到了約定的交房時間,但開發商卻沒有按時交付房屋,此時購房者一般就會認為開發商構成了延期交房。但法律中規定的延期交房與我們認為的延期交房可能不太一樣,那究竟應該怎麼對延期交房進行認定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怎麼對延期交房進行認定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延期交房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出賣人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出賣人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出賣人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二)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範疇而使出賣人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二、怎麼處理延期交房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以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因此,如果合同中對交房的履行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時間為交房時間。因此雖然已經將房屋建造完畢並通過竣工驗收,但沒有在約定期限之內辦好房產權證,構成延期交房行為的,按以下處理:

(一)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出賣人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二)出賣人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範圍,例如出賣人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金賠償。

(三)出賣人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對延期交付進行認定的,需要從法律角度出發進行,符合法律規定延期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違約而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能因此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