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強迫交易行為怎麼認定?
1、強買強賣商品。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6、其他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
二、強迫交易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強迫交易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總而言之,強迫交易的表現形式是比較多的,市場上的交易應該是自由平等的,任何強買強賣的行為都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用故意傷害等這些方法強迫交易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和強迫交易罪,應該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