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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房地產流程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93W)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代建專案進行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引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並且做好融資的各項準備。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房地產建設專案的行政許可程式一般分為六個階段:
一、選址定點。
二、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審查的條件。
三、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四、規劃報建圖審查。
五、施工審查。
六、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開發房地產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都市計畫,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