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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行為有效,且不中止執行。行政複議期間,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依然有效,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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