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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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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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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