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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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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一)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二)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對其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希望小編整理的上述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