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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協議不交房 | 拆遷方有權直接強制拆遷嗎?

房屋拆遷 閱讀(3.09W)

一、簽了協議不交房,拆遷方有權直接強制拆遷嗎?

簽了協議不交房,拆遷方有權直接強制拆遷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徵收部門支付補償款後,被拆遷人不搬遷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其他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子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子徵收決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含:

(一)被徵收房子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子形成的搬家、暫時安頓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子形成的停產歇業丟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擬定補助和獎賞方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賞。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所,被徵收人契合住所保證條件的,作出房子徵收決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所保證。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子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子徵收決議佈告之日被徵收房子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子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價組織依照房子徵收評價方法評價斷定。

對評價斷定的被徵收房子價值有貳言的,能夠向房地產價格評價組織請求複核評價。對複核成果有貳言的,能夠向房地產價格評價專家委員會請求判定。

房子徵收評價方法由國務院住所城鄉建設主管部分擬定,擬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揭露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價組織由被徵收人洽談選定;洽談不成的,經過大都決議、隨機選定等方法斷定,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

房地產價格評價組織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展開房子徵收評價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能夠挑選錢銀補償,也能夠挑選房子產權互換。

被徵收人挑選房子產權互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供給用於產權互換的房子,並與被徵收人核算、結清被徵收房子價值與用於產權互換房子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所,被徵收人挑選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子產權互換的,作出房子徵收決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供給改建地段或許就近地段的房子。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子形成搬家的,房子徵收部分應當向被徵收人付出搬家費;挑選房子產權互換的,產權互換房子交給前,房子徵收部分應當向被徵收人付出暫時安頓費或許供給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子形成停產歇業丟失的補償,依據房子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歇業期限等要素斷定。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