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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 轉租合同有效嗎?

律師隨筆 閱讀(2.33W)

一、原告訴稱。

房產律師: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有效嗎?

原告與被告T酒店於2015年8月1日簽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由被告全權經營管理M農莊,被告作為承包方每年應向原告繳納承包費用90萬元,月承包經營費用75000元,且被告按月應於每月15日前將當月承包費用一次性支付。承包期限為5年,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原告在協議簽訂後即按規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按月足額支付承包費用方面已根本違約。

後由於考慮到經營環境的影響,雙方於2016年7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自2016年6月起將後續承包費調整為每年60萬元,即每月支付承包經營費用5萬元。為了確保原告能按期收到被告支付的承包經營費用,被告李四和被告王五自願為被告T酒店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承諾在被告T酒店不能按期支付合同約定款項的情況下代為承擔清償責任。但被告T酒店仍然未能按期足額支付承包費用,原告為此多次協商無果。

原告M農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其與被告T酒店之間簽訂的《酒店承包經營合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立即騰空及移交M農莊及相關經營證件;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酒店承包經營費用39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及違約金18萬元,後續產生的承包經營費用及水電費、稅金等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實際支付至移交M農莊當日;3.被告李四、王五對被告T酒店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辯稱。

三被告共同答辯稱,本案的真實法律關係應為租賃關係,原告未取得產權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協議無效,因此補充協議也無效;被告李四、被告王五未簽署協議,不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T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確認T公司與M農莊於2015年8月1日簽訂的《酒店承包經營合同》無效;2.確認T公司、李四、王五與M農莊於2016年7月18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3.確認T公司與M農莊於2016年6月2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4.M農莊向T公司賠償裝修損失700000元(以法院司法評估報告金額為準)。

反訴被告M農莊答辯稱,本案法律關係是承包經營合同關係毋庸置疑,不存在以承包經營關係掩蓋租賃合同關係的行為和事實。

三、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

M農莊經營者張三,於2012年11月19日經D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經營範圍為住宿、小型餐館、中餐類製售。2015年8月1日,張三以M農莊名義與T酒店簽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合同主要約定:T酒店承包經營M農莊,承包經營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T酒店在合同有效期間全權經營管理該酒店;承包經營費用為每年90萬元;T酒店在接管酒店後交納履約保證金10萬元,作為經營過程中產生費用及損壞M農莊設施物品的賠償保證;如T酒店不按時或拖延支付履約保證金及承包費用超過30天的,M農莊有權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T酒店接管該酒店後,負責酒店房屋及裝置設施的日常維修及保養,但在進行整改、重大維修或保養前應向M農莊書面說明;合同履行完畢,酒店內所有物品、電器、傢俱、設施裝置等均按照雙方先期確認的物品清單進行交接,如有損壞或遺失按清單價格折舊計算物品金額進行賠償,物品清單作為合同附件。合同簽訂後,T酒店經營M農莊至今。

2016年7月18日,M農莊與T酒店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承包經營費用自2016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年60萬元,即每月5萬元;支付方式修改為每三個月支付一次,2016年6月至8月為首期,合同期限內以此類推,每期支付15萬元,於每個支付週期開始的當月1日付清;如T酒店未按期支付酒店承包費用,M農莊有權單方解除《酒店承包經營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全部補充協議,T酒店並應承擔違約金20萬元及M農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李四、王五以保證人身份在補充協議中籤字,為T酒店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到期後兩年。

2018年6月20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M農莊同意T酒店分期支付拖欠的2018年6月至11月酒店承包經營費用30萬元,自2018年6月至10月期間,每月30日前支付2萬元、剩餘20萬元於11月30日前支付,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8000元,如未按期支付,應承擔年度承包經營費用30%的違約金。但T酒店仍未按約履行,至2019年2月28日,尚欠承包經營費39萬元。M農莊催討未果,訴至本院。

另查明,M農莊的營業用房系張三系向趙二、趙三承租的32號、33號民房。

再查明,M農莊為主張債權在本案中支出律師代理費25000元。

四、裁判結果。

1.解除原告M農莊與被告T酒店的《酒店承包經營合同》,被告T酒店交還原告M農莊的酒店用房及相關經營證照;

2.被告T酒店支付原告M農莊承包經營費用89萬元(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其後因被告遲延騰退房屋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以年承包金60萬元標準計算至交付時止;

3.被告T酒店支付原告M農莊違約金5萬元;

4.被告李四、被告王五對被告T酒店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四、被告王五在履行保證義務後,有權向被告T酒店追償;

5.駁回原告M農莊其他訴訟請求;

6.駁回反訴原告T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M農莊與T酒店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2.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李四、王五是否應對T酒店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M農莊是否應賠償T酒店裝修損失? 

1.關於M農莊與T酒店之間為何種法律關係?

雙方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T酒店承包經營M農莊外,另在2016年7月18日、2018年6月2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均確認“存在酒店承包經營合同關係”,故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T酒店於2016年4月13日致函M農莊,亦述及其對M農莊承包經營的事項,並請求減免承包費,表明其認可該承包經營關係,且從本案事實來看,T酒店實際使用了M農莊的經營權,以M農莊名義對外經營,故合同雙方形成的法律關係應為承包經營關係,T酒店關於雙方為租賃關係的抗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

2.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M農莊營業用房雖由張三向趙二、趙三承租,但T酒店並無證據表明其與張三就房屋約定了具體租賃事項,且產權人並未以張三擅自轉租為由而否定T酒店的經營行為,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在出租人未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其行為屬效力待定,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同時,鑑於M農莊主張解除雙方的承包經營關係,故在本案中並無追加趙二和趙三為第三人的必要。

3.李四、王五是否應對T酒店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前,T酒店主張案涉三份合同無效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李四、王五在《補充協議》中以擔保人身份承諾為T酒店債務向M農莊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其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故二人應承擔相應擔保之責。

4.M農莊是否應賠償T酒店裝修損失?

關於T酒店在在承包期間對酒店設施改建、裝潢及添置物品的費用承擔問題,屬於後合同義務,雙方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確認,故對T酒店的該項反訴請求,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M農莊與T酒店簽訂的《酒店承包經營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據此形成承包經營法律關係,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T酒店拖欠承包經營費用,經M農莊催討後仍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T酒店主張解除承包合同並請求T酒店支付拖欠承包經營費用(至交付完畢時止)及違約金的訴訟意見,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援,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應予以酌情調整金額,且鑑於被告對M農莊已經營較長時間,故在合同解除後應給予合理時間供其騰退房屋。

李四、王五作為擔保人,應承擔相應擔保責任,M農莊主張李四、王五對T酒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意見,本院予以支援。T酒店在承包期間產生的稅金及水電費,應根據合同約定向相關部門繳納,M農莊在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應由其收取或其已代為繳納,故對該項訴訟意見,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