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哪個承擔

法律 閱讀(6.64K)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哪個承擔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哪個承擔
侵權人。
1、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侵權人。由於環境侵權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侵權人要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證明。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