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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環境汙染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誰來承擔環境汙染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在我國,環境汙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大家的說法各不相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民法通則是將環境汙染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從我國環境立法關於造成環境汙染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來看,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中,只要汙染環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在環境汙染防治法律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自然資源保護法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民事案件上的適用,是對民事責任制度及其理論的突破與發展,對解決現代社會新型侵權行為新特點,彌補過錯責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廣泛適用,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價值的精神,維護了公眾和社會的利益。

現在我國的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還是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幾個方面:

(1)無過錯規則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範圍還應擴大。

(2)無過錯責任公平合理的體現民法的思想要求,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其他歸責原則的區別就是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為免責的抗辯事由,不能因自己盡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而免責。

(3)由於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科學技術的限制的原因,適用單一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我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在我國環境汙染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履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而是以是否造成了環境的汙染為依據,只要有環境汙染,就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