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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案件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41W)

環境汙染案件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一、環境汙染案件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一般是由提起訴訟的一方來承擔舉證責任的。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即可。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汙染環境罪的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

原告負有證明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行為的責任,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是環境汙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的環境汙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汙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汙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是確定排汙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汙符合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根據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即可。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為,但並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便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件也是如此。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物件,一般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環境權三部分。

應由原告對損害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事實屬於原告控制的範圍,原告對造成了哪些損害最清楚。對此原告同樣可以請環保局、醫院相關部門對損害事實做出鑑定,同時也可以請公證處做出相應的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在損害事實中,人身權、財產權所受損害較易證明,但環境權所受損害較難證明,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由於自己所處的環境因素被汙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了自己擁有健康、安全、舒適、寧靜、優美的環境即可,如非法建築物對毗鄰居民日照權的妨礙等。

如果侵權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汙染的,那麼將按照環境汙染的犯罪行為來進行判處。如果雙方就環境汙染案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去解決。同時起訴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確實出現了造成環境汙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