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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舉證責任不合理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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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舉證責任不合理要如何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我國實行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即誰提出索賠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負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汙染者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66條的規定了“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表明了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


它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相對於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言的。如果按照 “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民事舉證原理,被侵權人應當對汙染環境的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但是,由於環境汙染侵權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由於自身的複雜性,被侵權人很難對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舉證責任倒置目的在於免除本應由提出主張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就待證事實的反面事實,由相對方承擔不利的舉證責任,這將大大有利於保護環境汙染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