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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舉證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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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當事人因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商標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商標專用權人還是侵權人?而在對商標侵權糾紛取證時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

商標侵權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商標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後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製、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註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登出,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侵權糾紛取證的注意事項

1、收集證據內容及手段應合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合法。實踐中,證據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

②取證程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收買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③內容不合法。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虛假的、無證明力的事實材料,因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

各個證據之間要有某種客觀的聯絡,相互印證,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當事人應收集與證明物件相一致的證據。實踐表明,證據證明物件過於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證據的證明力,至於相互矛盾的證據更是不為法庭所認定。所以,在收集證據後要仔細研究它們的內在關係,剔除無關緊要的證據,確保證據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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