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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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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探析
環境汙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環保法》第四十一條二款: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過錯,第二十七條受害人故意行為。


環境汙染責任分配可能發生在我們每個人的身上,常見的便是水汙染和食品汙染,這些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和媒介去傳播。而如果這些事發生在了我們自己的身上,也不要懼怕和逃避,反而要運用法律中的侵權責任去保護我們自己,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