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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舉證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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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不是“誰主張,誰舉證”。患者也沒有那麼專業的知識來指出醫院方過錯,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明自身清白的證據,則其就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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