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消費權益>

產品虛假宣傳的處罰有哪些

消費權益 閱讀(2.16W)

一、產品虛假宣傳的處罰有哪些

產品虛假宣傳的處罰有哪些

首先,對於商家虛假宣傳行為,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對於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按虛假廣告罪頂罪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關聯法規: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一)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本條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 在我國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商品;

(二)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認定為名優的商品;

(三)為消費者所公認,在相關市場內久負盛名的商品;

(四)其他經廣泛宣傳,在相關市場內有較高知名度的商品。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偽造或者冒用的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二)被取消認證標誌或者名優標誌後繼續使用;

(三)使用的認證標誌或者名優標誌與實際所獲認證標誌或者名優標誌不符;

(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許可證號或者監製單位;

(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加工地、製造地、生產地(包括農副產品的生長地或者養殖地);

(六)偽造商品規格、等級、製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

(七)偽造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第十二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有如果有對於組織和個人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出現,包括未經他人允許,使用與其商品類似的降表,或者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有關商品,以及偽造他人的商標,則會根據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