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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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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不適用於行政拘留的情形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如果針對招搖撞騙的這種行為對其進行了治安處罰,那說明情節也不算是特別的嚴重。另外,很多受害者也應該反思一下自己,不管對方是領導還是領導的親屬,在現如今的這個法制社會,有什麼問題都不是依靠所謂領導關係就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