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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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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適用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一)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訴法80條):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對於上述第
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


    
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