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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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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一)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訴法80條):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對於上述第
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


    
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