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不適宜行政拘留的情形

法律 閱讀(3.08W)
不適宜行政拘留的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物件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物件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暫緩拘留適用於任何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