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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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