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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情形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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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情形怎麼處罰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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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31條的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法行為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在起草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對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般來說,如果行政拘留所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會增加行政拘留所的經濟負擔,如要為其治療疾病等,使本來就經費不足的行政拘留所雪上加霜。同時,如果管理不科學、不嚴格,特別是將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與其他人混關混押,還會導致其他人染上嚴重傳染性疾病,影響行政拘留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那麼他們在社會上不僅有可能將病傳染給他人,而且一旦他們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就會更加有恃無恐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本條並未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在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執行行政拘留時,應當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單獨設定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特別是艾滋病病人的行政拘留所,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則可以在現有的行政拘留所裡設定專門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也可以採用“分片”的形式,在片內選擇一個行政拘留所,單獨設定關押片內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或者設定專門區域收押片內違法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進行集中監管。各省、自治區公安機關還可以地(市、州、盟)為單位,在地(市)級行政拘留所設定一個專門區域,收押本地區違法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