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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治安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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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治安拘留的情形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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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治安拘留的物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拘留所的工作人員肯定會依法踐行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拘留期限的計算方式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的情況下被治安拘留的時間也不能超過15天。而且,整個治安拘留的執行條件和程式也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工作人員基本上只能在緊急情況之下才能當場拘留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