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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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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不滿十六週歲的七十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不滿十六週歲的、七十週歲以上的以及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原來規定,對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 70週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按照每日 200元標準將拘留折處罰款。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適當的,但又不適宜規定以罰款折抵拘留。經研究,法律委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明確規定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

與刑事拘留不同,行政拘留的程度可能會輕一點,但是依然會限制到人們的自由,此時也應當謹慎對待,不要觸犯我們國家的行政法律,而且拘留的時間也是比較長的,在各種處罰措施疊加的情況之下,有可能會達到30天,除此之外還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