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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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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該如何解決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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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如何解決

(一)自行協商(勞資談判)
1、提出談判意向,明確要談判的主要議題;
2、確定並相互告知雙方參加談判的主要成員;
3、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
4、舉行談判,提出和交換勞資糾紛中的處理意見;
5、就焦點問題進行磋商、讓步或變通,提出綜合解決方案;
6、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執行談判成果;7、談判破裂,邀請第三方介入,繼續談判或者尋求談判外其他解決途徑。
(二)勞動仲裁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也是民事訴訟前必經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的勞資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關於勞資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知識
由於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程式規範,如《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詳述。
(三)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般來講,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的勞資糾紛案件,通常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式。起訴
勞資糾紛案件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以後,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與勞動仲裁機關同一區域的相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均起訴的,一般以先起訴的列為原告。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式同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申訴
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在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如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當事人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申訴案件的受理並無嚴格的時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