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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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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哪些案件需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在對案件的實質處理上的職權,決定了它在訴訟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審判組織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對於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