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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償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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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付範圍

適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償案件的討論

根據車上人員意外險條款第一條規定: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根據上述條款可得,並未規定必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才能獲得賠償,是發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包括的可能性不止交通事故一種。

賠償專案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但是上述辦法已廢止,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取代。而實施條例並未對賠償專案予以明確。

依據司法實踐,其賠償專案依舊按照辦法第16條規定的相關專案進行賠償。

二、車上人員責任險與駕駛人意外險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投保了這個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車上人員意外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機動車輛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二)事故範圍不同。車上人員責任險包含使用車輛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車上人員意外險包含所有意外傷害事故。

(三)賠償範圍不同。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範圍包含車主需要負擔的喪葬費、傷亡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專案。車上人員意外險賠償範圍包含身故、殘疾和醫療費用,部分還包括緊急救援和費用墊付等增值服務。

車上人員意外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最大的區別在於保險標的不同。車上人員意外險是實名制的,給誰買的就給誰用,而車上人員責意外險是不用實名的,只要你坐了投保車輛,就可以使用。

三、具體案件中,適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付問題的討論:

結合司法判例(2017)內7104民初123號,原告蘇某華訴稱,2016年8月15日下午,原告駕駛蒙GXXX**號水泥運輸車在內蒙古巨集基水泥有限公司裝水泥完畢後,在下車時不慎從車上摔落地上,造成原告受傷。針對這一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問題涉及兩個焦點:①是否系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②原告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還是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獲得賠償問題。

(一)“機動車的使用”:判例中法院認為,原告系從事運輸業務的司機,其在運輸乾粉水泥過程中意外受傷,雖然運輸車輛裝完水泥停車熄火,但其停車熄火的行為係為清理乾粉水泥,目的是為完成運輸工作,保險合同中對“機動車使用”未予以明確解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原告蘇某華應認定為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的受傷的事實。針對討論案件案例的問題,機動車的使用筆者認為應當針對每一次使用的目的來作解釋。例如該案例,該駕駛員在車輛靜止下拉車棚,這裡的使用,應當從這次使用機動車的準備工作開始計算。那麼為什麼會在車輛靜止的情況下拉車棚,是因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現可能會危險到行車安全或使用安全的風險、造成財險損失的風險,需要駐車去規避這些風險,而拉車棚正是如此。因此結合上述這一司法判例,我認為駕駛員在靜止下拉車棚摔傷屬於“機動車的使用”。

(二)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還是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獲得賠償問題。原告蘇某華在車輛停放清理水泥過程中從被保險機動車上跌落,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屬於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原告所受傷害並非由本車造成,故不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範圍。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的免責條款中,對於駕駛員離開座位後發生事故未作出免責約定,且駕駛員無論是在座位上還是在車上的其他位置均不能改變其駕駛人身份,故被告保險公司不能隨意擴大免責範圍,加重被保險人責任,原告的損失應屬於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範圍,被告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結合該判例在靜止下拉車棚摔傷,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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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部律師團隊

編輯: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