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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判人員迴避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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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審判人員迴避的事由有哪些?

民事案件審判人員迴避的事由有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係。

二、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迴避的程式是什麼?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一些糾紛需要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話,需要找準管轄的法院之後,在這過程當中,如果還存在著,可能會影響到公正審判的人員,那麼可以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