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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內部裁決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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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員會內部裁決原則有哪些?

仲裁委員會內部裁決原則有哪些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3)迴避原則;

(4)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

(5)先行調解的原則;

(6)—次裁決原則;

(7)仲裁機關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8)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權進行辯護原則。

二、民事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

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二個階段。

4、 管轄不同。

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仲裁跟訴訟相比,週期比較短,審理方式也非常靈活,仲裁實行的都是一裁終局制,一般情況下沒有仲裁協議的話,發生民事糾紛後不能申請仲裁,而且民事仲裁跟勞動仲裁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勞動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