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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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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有效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有效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對出租房屋進行使用、佔有。
但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賣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