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房屋租賃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目 錄
簽約主體
核心要素 - 4 -
通用條款
第一條 一般規定
第二條 陳述與保證
第三條 租賃用途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支付及發票交付
第六條 房屋及附屬場地、裝置設施交付
第七條 房屋產權分界及翻新、改造
第八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與免責 - 14 -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第十五條 通知與送達
第十六條 附則
合同附件
附件1《抵押權人同意函》
附件2 《原租賃合同》
附件3 《同意轉租函》
附件4 《合同續簽表》
附件5 《房屋租賃交接確認函》
附件6 《附屬場地、裝置設施情況表》
簽約主體
出 租 方: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絡地址: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聯 系 人:
聯絡電話:
郵箱地址:
承 租 方: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註冊地址:
聯絡地址: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聯 系 人:
聯絡電話:
郵箱地址:
出租方和承租方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核心要素、通用條款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等共同構成。
核心要素 | ||
租賃物 情況簡介 | 房屋坐落: 建築年限: | |
產權所有人: 產權編號: | ||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附《抵押權人同意函》,詳見附件1) ☐否 | ||
建築面積: | ||
租賃期限 |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免租期 | 免租期按以下第 項執行,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繳納租金 (1)無免租期;(2)房屋交付前;(3) | |
租賃物交付時間 | 租賃物交付時間按以下第 項執行: (1)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2) 年 月 日;(3)其他: | |
租金金額
| 租金單價為 元/平方米/年(含稅),合計為 元/年;租金總計為 元 面積計算標準:☐以建築面積為準 ☐以實際佔用面積為準(合同當事人簽署《補充協議》確認) ☐其他: | |
租金支付方式及 時間 | 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項執行:(1)月度;(2)季度 ;(3)年度 ; (4)其他: 支付時間: | |
稅率及 發票 | 適用稅率: % 發票種類:☐ 普通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供時間:付款前 日 | |
出租方 賬戶 | 賬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 |
承租方 賬戶 | 賬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 |
爭議解決方式 | √房屋所在地法院訴訟 ☐ 仲裁委員會仲裁 | |
其他條款 |
|
通用條款
第一條 一般規定
(一) 定義與解釋條款
1. 合同當事人:指出租方和(或)承租方。
2. 授權代表:指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檔案的人員。
3. 出租方:指與承租方簽訂本合同,按合同約定向承租方出租租賃物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
4. 承租方:指與出租方簽訂本合同,按合同約定承租出租方租賃物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
5. 租金金額:指承租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出租方的租金。
6. 不可抗力: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冰雹、風雪災害、雷擊、洪水、海嘯、瘟疫、騷亂、暴動、突發事故、產業政策的重大變化等情形。
7.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曆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日不是工作日,則義務履行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8. 日: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時。
9. 書面形式:指合同檔案、信函、電報、傳真、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 核心要素;
2. 通用條款;
3. 合同附件;
4. 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目合同檔案所作出的經雙方簽章確認的書面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檔案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第二條 陳述與保證
(一) 在簽署本合同時,除核心要素載明的內容,合同當事人均不涉及足以對履行本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屬負擔、爭議與糾紛。
(二) 合同當事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提供的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合法和有效,提供影印件或電子版的,應保證影印件或電子版與原件一致。
(三) 合同當事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不存在影響本合同簽署的實體或程式障礙,本合同的簽署人是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租賃用途
出租方將合法擁有的房屋及相關附屬場地、裝置設施出租給承租方獨家使用,供承租方作為辦公場地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
本合同租賃期限為《核心要素》約定的期限。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方未明確提出異議的,出租方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承租方要求的期限自動續簽,簽署《合同續簽表》(詳見附件4)。
租賃期限內,出租方遲延交付房屋的,租賃期限應相應順延。
第五條 租金支付及發票交付
(一)租金支付
本合同租金金額由合同當事人在《核心要素》中予以明確約定。
(二)發票交付
合同生效後,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交符合承租方要求的等額發票,承租方收到發票之後,經稽核無誤,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第六條 房屋及附屬場地、裝置設施交付
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日期,按載明的《房屋租賃交接確認函》(詳見附件5)交付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租方取得房屋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房屋產權分界及翻新、改造
1. 租賃期限內,出租方確需對房屋進行翻新、改造的,需將施工方案報送承租方,事先徵得承租方書面同意。出租方應提供同等面積的生產經營場地。出租方無法提供同等面積的生產經營場地的,應為承租方提供安全可靠的臨時安置地。
2. 房屋翻新、改造中產生的人工及材料費用,全部由出租方承擔。
3. 房屋翻新、改造造成承租方其他損失的,出租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出租方的權利
1. 出租方依法對房屋及附屬場地、裝置設施享有出租權。
2. 出租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從承租方處獲取租金。
3. 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或出租方生產延誤、財產損失的,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要求賠償。
(二) 出租方的義務
1. 租賃期限屆滿前,出租方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承租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收回房屋。
2. 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供承租方進行使用,並保證房屋符合使用需要。
3. 在租賃期限內,出租方不得處置房屋將房屋抵押及設定其他形式的他項權利。
4. 在租賃期限內,出租方徵得承租方書面同意的,可以對租賃物實施出售、出租、贈與、互易、設立抵押等重大處分行為。出租方應保證租賃物新的權利人承繼本合同。出租方應提前告知新的權利人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並做好合同後續履行的交接工作。
5. 在租賃期限內,出租方保證承租方對房屋享有排他性使用權,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及任何其它影響承租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賃、抵押等其它優先權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承租方對房屋的佔有、使用不會受到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干擾、妨礙、阻撓或發生其他將對承租方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因此造成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應予以賠償。承租方對因此造成的出租方損失不承擔責任。
6. 在租賃期限內,出租方應確保房屋不會因出租方原因導致被拆除或重建。因國家或地方政策導致房屋被徵收或拆遷的,房屋拆除後,房屋需要恢復原狀的,由出租方負責。出租方應在得到徵收、拆遷資訊後的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方。徵收、拆遷需要對房屋進行拆除的,拆遷方案應經合同當事人共同認定,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由承租方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房屋相關的補償等權益應歸出租方所有。
7. 出租方保證所提供的房屋滿足政府監管部門要求及承租方使用條件。房屋交付前,出租方應對房屋狀況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必要的修補和清理,發現房屋屋面存在明顯破損或漏水情況的,出租方應在1個月內完成對破損和漏水的修補工作,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或在5個工作日內雙方協商以其他方式解決。
第九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承租方的權利
1. 租賃期滿後,承租方對房屋有權自動續簽。
2. 在本合同未依法終止前,承租方有權在租賃期限內持續且不受干擾地佔有、使用房屋。
3. 房屋所有權屬於承租方。承租方按合同約定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本合同期限內,承租方不得轉租房屋。
(二) 承租方的義務
1.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2. 承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3. 承租方承擔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產生的水電、物業、通訊等各項費用。
4. 由於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方採取補救修復措施。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 出租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 出租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每延期一日,出租方應以日租金的5‰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出租方未按時交付房屋超過60日的,承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合同於終止通知發出之日終止,出租方應支付延遲交付違約金,並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 出租方擅自終止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出租方應承擔承租方搬遷及重新安置費用,並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 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出租方應提供經承租方書面認可的同等面積的其他場地使承租方可以繼續使用的,出租方應承擔承租方搬遷及重新安置費用;未提供同等面積的其他場地使承租方無法繼續運營的,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3. 出租方原因造成房屋翻新、改造時間超過半年的,承租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合同於終止通知發出之日終止。
4. 出租方未履行其他合同義務,損害承租方利益的,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5. 出租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出租方承擔全部責任。承租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賠的,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 承租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時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承租方應以未付租金金額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2倍按延遲支付天數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承租方未按時交付租金超過60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合同於終止通知發出之日終止,承租方應支付延遲交付違約金,並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造成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承租方未履行其他合同義務,損害出租方利益的,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 違約後的止損
合同當事人任意一方違約後,守約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守約方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發生爭議時,按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處理。
(二)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24小時內通知對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受影響一方應及時向對方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三) 不可抗力的責任承擔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終止的,合同當事人均無需承擔責任。不可抗力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但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一)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文字應加蓋騎縫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署頁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2. 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或合同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死亡等情形,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 合同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的期限屆滿,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再續簽;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可能履行。
(三) 合同終止後的處理
1. 除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向對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向對方履行到期付款或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2. 合同終止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合同當事人應對合同終止前的租金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若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核心要素選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四條 通知與送達
(一) 合同當事人均需由合同簽約主體中載明的聯絡人負責專案具體聯絡工作。一方變更專案聯絡人的,應於變更當日通知對方,並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
(二)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相關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建議。提出建議的一方應在建議書中明確事情的緊急程度,告知對方答覆的期限,但所有建議留給對方的答覆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一方對對方的建議,在書面建議告知的答覆期限內不能作出明確書面答覆的,即視為對對方的單方建議已經認可。
第十五條 附則
(一) 本合同核心要素、通用條款、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任何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 合同當事人同意本合同為協議事項的最終文字。在本合同之前簽署的關於本協議事項的其他文字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合同當事人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僅為《房屋租賃合同》之簽署頁————
出租方:(蓋章/簽字)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附件1《抵押權人同意函》
本人/本單位為《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抵押權人,本人/本單位現同意《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將租賃物出租給貴司,並認可出租方與貴司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本人/本單位需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實現抵押權,或轉讓抵押物對應之債權,本人/本單位將在行使抵押權或轉讓債權時告知抵押物買受人或債權買受人上述租賃事實,並要求抵押物買受人或債權買受人確保、承認出租方與貴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本人身份證影印件或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請貼上在此處:
本人(簽字)/單位(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2 《原租賃合同》
附件3 《同意轉租函》
本人/本單位為《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所有權人,本人/本單位現同意《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將租賃物轉租給貴司,並認可出租方與貴司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本人/本單位需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出售房屋,本人/本單位將在出售時告知房屋買受人上述租賃事實,並要求房屋買受人確保、承認出租方與貴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本人身份證影印件或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請貼上在此處:
本人(簽字)/單位(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4 《合同續簽表》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編號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原合同條款繼續有效。 | ||
租賃期限 | 租賃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變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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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承 租 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
附件5 《房屋租賃交接確認函》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房屋。交接時,房屋狀況如下:
房屋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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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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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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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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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附屬場地、裝置設施情況表》
序號 | 附屬場地/裝置設施 | 面積/數量 | 交付時間 | 備註(如位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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