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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間房子被出售 | 新房主不同意出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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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間房子被出售 新房主不同意出租怎麼辦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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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糾紛的案由是什麼?

1.最高院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出具明確的法律規定。
2.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於用於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於個人所有的撫養費部分,剩餘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同時,要根據繼承法的遺產處理原則,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繼承人要予以照顧。
3.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工傷死亡賠償糾紛的案由再分配上還應多分!
4.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