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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看房

法律 閱讀(2.54W)
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看房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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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和出售注意事項有哪些呀?

房屋租賃和出售注意事項如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事業迅速發展,房價也逐年攀升。為生活所迫,許多人都選擇了租房住。試想自己正在自己租來的房子裡按部就班地生活,可是一個自稱是新房東的人突然出現,要來把你趕出去。面對這種情況,我們不禁要問,已出租的房屋能否被賣?出租房被賣這種行為對承租人有何影響?請看下文分析。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相關法律進行了規定,並且總結出來了一個基本的原則——“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及時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主要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主要是房屋租賃。 二、對承租人有何影響 從買賣不破租賃的定義來看,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繼續履行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直到履行期限屆滿。 三、對“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 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上就是對“已出租的房屋能否被賣”“出租房被賣對承租人有何影響”的法律解讀。生活中租房、買房的情況越來越複雜,當我們租房、買房時一定要謹慎,要審查好出租人或者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審查出租、出賣的房屋是否還存在其他的權利請求。在租房、買房時可以嘗試向專業律師進行下諮詢,畢竟他們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也處理過許多現實的案件,能夠提供實用、有效的建議,也就能讓您少走彎路,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