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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願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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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願放棄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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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放棄繼承的怎麼辦理

要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手續,首先,要寫放棄繼承書,要寫清楚放棄繼承的遺產部分以及表達您的自願放棄的意思表示。之後,向當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且要攜帶好您的身份證明檔案,如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放棄的遺產清單。辦理公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收費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可見,如果說自己主動放棄了這套房子的繼承權,一般情況下不能僅僅是口頭表示,就算是家人們之間也不要忽略了這麼重要的問題,因為只有口頭表示,將來很有可能對這套房子的繼承再次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爭議,該辦理公證是的時候是絕對不能省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