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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繼承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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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繼承權宣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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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願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公證怎麼做

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在時效上,公民做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如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宣告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