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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

遺產繼承 閱讀(1.56W)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一般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宣告人的個人資訊、與被繼承人關係、放棄的遺產的相關資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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