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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繼承可否反悔?

遺產繼承 閱讀(2.46W)

一、自願放棄繼承可否反悔?

自願放棄繼承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是否可以反悔,分兩種情況考慮。

1、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遺產還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在訴訟中,則由法院根據其理由來決定是否允許其反悔。

2、在遺產處理後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遺產已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許反悔。

二、放棄繼承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的這段時間。

未開始繼承,談不上放棄,可如果已經做出分割處理,再放棄就是放棄取得的遺產所有權了。

2、放棄繼承必須明確表示。

如果不表示繼承也不表示不繼承,但不主動參加分割,不能當做放棄繼承的表示。實踐中有多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在其他繼承人爭議時不參加爭議,但也未表示放棄的,當到法院訴訟時,即使不主動參加,法院也會追加,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但對放棄繼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條規定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三、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

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宣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後,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如果當事人在出現死亡或者是其他意外情況後是可以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的,那麼在繼承遺產時也是會按照法定規定的原則和比例來進行處理,如果說當事人在生前已經訂立了遺囑時,在分配遺產時也是會按照遺囑中規定的內容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