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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正的話怎麼放棄放棄房屋承租繼承權?

遺產繼承 閱讀(2.91W)

沒有公正的話怎麼放棄放棄房屋承租繼承權?

一、沒有公正的話怎麼放棄放棄房屋承租繼承權?

1、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2、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公證不是生效條件,只是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會要求提供。

二、繼承權的法律問題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繼承權放棄後恢復,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胎兒(遺腹子)沒有繼承權,但是,有繼承利益 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式辦理。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利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利益,對於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未出生,所以沒有繼承權,但是法律為什麼賦予其繼承利益呢?這是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於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後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利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製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後,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胎兒繼承權的最終取得:如果胎兒出生(活體),那麼嬰兒就依法取得了繼承權。如果流產或胎兒出生時為死體,那麼胎兒喪失繼承權。如果胎兒喪失繼承權,那麼特留份就回歸到繼承剛剛開始時進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財產所有人的繼承人按照財產分配原則分配)。胎兒的繼承利益和屍體的人格利益是一致的,兩者都沒有權利,但享有利益!

在我國放棄繼承權的話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做出明示的,前提是當事人是一定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否則其做出的方式繼承權行為也是無效的,法律不會認可。針對放棄繼承權的一些問題,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放棄了的繼承權是不再享有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