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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公證放棄繼承需要都到場?

遺產繼承 閱讀(3.3W)

房屋繼承公證放棄繼承需要都到場?

一、房屋繼承公證放棄繼承需要都到場?

房屋繼承公證放棄繼承不需要都到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只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證時不一定要到現場,只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申明書,有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就行。

二、放棄繼承

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在當代社會房屋如果要發生繼承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是非常重要的,畢竟房屋現在在我們國家所有的財產當中是比較寶貴的,當然放棄繼承是對於自己的一種財產權利的放棄必須要有一個書面的說明書等等。